400 0506 816
新闻中心
叶面肥 氨基酸叶面肥 进口叶面肥-生产厂家-斗转星
新闻中心

上海首例信披违规判决!上市公司4高管集体获刑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8日 



  针对信披违规,上海法院重拳出击!

  4月10日,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浦江天平》发布文章, 2020年4月10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盛某和秦某某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据上海高院2020年1月31日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审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

  证券报记者获悉,本案中涉及的上市公司为*ST毅达,任某某为任鸿虎,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林某某为林旭楠,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董秘兼财务总监。

  虚增利润超8成

  《浦江天平》披露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应由厦门公司完成的项目未实际开展。

  2015年10月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该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体项目的80%工程量收入违规计入上海某股份公司三季度报表,由厦门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厦门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上海某股份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签字确认。

  2015年10月28日公司将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上海某股份公司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任某某、盛某、秦某某、林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另查明,任某某、林某某均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缴纳过行政罚款2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盛某和秦某某均向法院缴纳了5万元。

  虚增利润3成就要刑事立案追诉

  《浦江天平》在文章中还阐述了4名高管获刑的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公司已被暂停上市

  *ST毅达前身是沪市上市公司中纺机,之后大申集团注入园林资产中毅达100%股权后,公司更名为中毅达,主营业务变为园林业务。自2017年11月开始,*ST毅达公司现金流断裂,财务造假等情况逐步暴露,2017年、2018年公司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9日起被暂停上市至今。

  目前公司还在为恢复上市而努力。因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向关联方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实施重大资产购买,2019年收购了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瑞阳”)100%股权。

  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50万元到282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0万元到1000万元。

  此前,有律师对证报记者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股票,且在2016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中毅达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叶面肥 氨基酸叶面肥 进口叶面肥-生产厂家-斗转星

地址:漯河市孟庙工业园漯北新城27号

电话:15639501113

传真:

Email:

叶面肥 氨基酸叶面肥 进口叶面肥-生产厂家-斗转星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11011561号 技术支持:王拓 | 空间提供:法人会